(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8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普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新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4)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陈某甲于2013年12月底、陈某某于2014年2月初,分别受聘于“阿旺”、“彩姨”等人(该二人未到案)于2013年12月底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旧村小巷或出租屋内开设赌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三人负责摇骰、收、赔钱及望风等工作。2014年2月16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沙头社区塘仔街以骰子赌“大小”的形式开设赌局,纠集违法人员屈某某等12人以每局下注5元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进行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赌资和违法犯罪所得共1850元及赌具骰子、碗等作案工具一批。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仍然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希望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陈某甲受雇于他人在赌场内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长短等因素,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赃款1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政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