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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沙河村民委员会与鲍传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沙河村民委员会,鲍传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沙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德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炳霖,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鲍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沙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鲍传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清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沙河村民委员会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张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承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