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江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郑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江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翠。委托代理人:朱志宏。委托代理人:谢成杰。被告:郑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奉化市敏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