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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叶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叶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史某某,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某某,汉族。原告叶某某,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郭宁、郭超、郭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叶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史某某、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