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衢龙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叶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衢龙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2013年10月9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后一次判刑于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处以治安拘留十三天。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先后多次窜至龙游县湖镇镇、金华市洋埠镇等地窃取铝合金窗门及钢板,价值共计9597.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叶某先后二次窜至龙游县湖镇镇十里铺大约克种猪场,窃得价值6916元的铝合金窗扇共计56扇。拆解后将部分铝合金条以380元的价格销赃至龙游县湖镇镇张家埠村张某经营的废品店。案发后,剩余42斤铝合金条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同年12月中旬,被告人叶某先后二次窜至金华市洋埠镇下潘村朱某汽车修理厂门口,窃得钢板五块。3、同年12月中旬,被告人叶某窜至金华市洋埠镇章家村金龙路2号乌皮土菜馆,窃得潘某价值1292元的铝合金窗框8只。4、同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窜至金华市洋埠镇章家村金龙路x号章某住宅,窃得价值396元的铝合金手推门3扇。案发后,该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同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叶某窜至龙游县湖镇镇峁头村邵家路东54号造船棚,窃得邵俊价值993.6元的铝合金窗框20只。后叶某在逃离现场后被抓获,该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2013年10月9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一次判刑于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处以治安拘留十三天。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亦予供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翁某、朱某、潘某、章某、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方位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涉案铝合金、手推门、铝合金条照片,登记保存清单,被盗窗扇规格照片,称重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螺丝刀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犯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小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