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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执行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郭建康与郭冬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康,郭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行字第952号申请人郭建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申请人郭冬梅,1985年12月11日出生,女,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康与被执行人郭冬梅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冬梅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通过上杭县交通警察大队查明被执行人郭冬梅无可控车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冬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5月19日,承办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本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杭执行字第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郭冬梅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