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严国军盗窃罪,严国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国军。2003年7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国军犯盗窃、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盗窃1、2013年6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汽车南站内窃走奔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为浙J×××××的货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3800元。2、2013年7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71-73号红石梁生活馆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刘某将的一部三星9220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610元。3、2013年7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吉祥鸟网吧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周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因版本不明无法鉴定)。4、2013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明都KTV1111包厢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邱某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因版本不明无法鉴定)。5、2013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第一人民医院输液厅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苏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因版本不明无法鉴定)。6、2013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A41幢338号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叶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7、2013年8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第一人民医院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尹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8、2013年8月24日晚17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第一人民医院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彭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240元。9、2013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城东街道夏威夷网吧前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方某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10、2013年9月9日晚13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183弄4幢5号的三楼出租房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兰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及三张百元移动话费充值卡。经鉴定,三张充值卡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4S手机因版本不明无法鉴定。11、2013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192弄8幢8号三楼出租房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黄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020元。12、2013年9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第一人民医院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曹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13、2013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城东街道波特曼酒店后门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应某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14、2013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明都酒店前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王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020元。15、2013年9月3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城东街道波特曼酒店后门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张某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340元。16、2013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太平街道客缘小宾馆309房间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江某甲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17、2013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城东街道波特曼酒店后门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江某乙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18、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太平街道第一人民医院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陈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19、2013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城东街道波特曼酒店后门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季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因版本不明无法鉴定)20、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15时,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明都酒店门口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朱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260元。21、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严国军在本市太平街道新街146号以借打手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郑某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430元。二、诈骗2013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严国军来到玉环县玉城街道金丰路7号瑞程机械厂内,冒充奔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身份骗走瑞程机械厂81箱摩托车配件。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19455元。2013年12月6日晚,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1818网吧内抓获被告人严国军。被告人严国军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李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蒋某、刘某将、周某、邱某、苏某、叶某、尹某、彭某、方某、兰某、黄某、曹某、应某、王某、张某、江某甲、江某乙、陈某、季某、朱某、郑某、李加强的陈述,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作案地点及货物样品照片,关于严格军非奔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的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借打手机,并将手机带离现场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20次,秘密窃取财物1次,盗窃数额总计达人民币42150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达人民币194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国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严国军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严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并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助理审判员 朱 凯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