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董纯华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纯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纯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体育街口。代表人:王继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根,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董纯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纯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 浩代理审判员 张之婧代理审判员 李兰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