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徐庆忠与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忠,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顺庆行初字第26号原告徐庆忠,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朝华,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政府3号楼。法定代表人唐俐斌,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强春燕,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年文,男,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生,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黎,女,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徐庆忠不服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南顺城规建拆终告(2013)第01号终结裁决告知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徐庆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继红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