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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学与张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张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被执行人张翠香。申请执行人刘学与被执行人张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钢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