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马玲玲与姜玉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玲玲,姜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马玲玲,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姜玉先,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马玲玲与被执行人姜玉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玲玲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前履行6554元(直补款已履行),于2014年10月1日前履行5000元,2015年春节前将余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张启良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逸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