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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迪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迪,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卢迪,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强,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卢迪与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李强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卢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