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小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小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82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义明,该公司综合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栗文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柴小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小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