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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江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长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15791584—X。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海林,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策武信用社主任,住长汀县。被告:江长生,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