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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光与罗寿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罗寿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陈光。被告罗寿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与被告罗寿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光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梦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