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光与罗寿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罗寿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陈光。被告罗寿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与被告罗寿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光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梦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