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水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温州步星皮革再生有限公司与温州波森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步星皮革再生有限公司,温州波森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水商初字第254号原告:温州步星皮革再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步星。委托代理人:周健、王慧。被告:温州波森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显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步星皮革再生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波森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庆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