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赵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谢素薇。被执行人赵辉。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赵辉(2014)舟定执民字第48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辉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48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