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古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钟仙礼与刘伟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仙礼,刘伟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古商初字第65号原告:钟仙礼,农民。被告:刘伟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仙礼与被告刘伟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仙礼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