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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成丽与被申请人贾德俊、常秀荣健康权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成丽,贾德俊,常秀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丽,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德俊,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秀荣,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成丽因与被申请人贾德俊、常秀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成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管余晶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