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月明与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明,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吴月明,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石坝镇。被执行人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东埔镇。申请执行人吴月明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月明5000元。判决生效后,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吴月明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昶震运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5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代理审判员 韦鸿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