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姜东成与黄孟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成。被执行人黄孟金。申请执行人姜东成与被执行人黄孟金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孟金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805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