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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姜东成与黄孟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成。被执行人黄孟金。申请执行人姜东成与被执行人黄孟金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孟金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805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