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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山诉被告范县豫丰稻米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县胜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文立、刘洪刚、刘洪元、刘西坤、刘洪起、刘洪文、李全生、XXX、刘富军、祖士修、王树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范县公安局:我院受理冯在章等208人诉刘洪文等人合同纠纷系列案,你局函告我院刘洪文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经审查,范县公安局认定刘洪文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与本系列案审理的合同纠纷事实系同一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我院决定将此208案移送你局。特此函告范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附:1、范县人民法院对此208案的立案信息表一份。2、该208案的民事诉状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卷宗四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