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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松火与马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松火,马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蒋松火。被执行人马国民。原告蒋松火与被告马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松火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国民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松火未实现债权1858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蒋松火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15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