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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敬保志诉王玉海、李章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保志,王玉海,李章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敬保志,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海,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李章俊,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敬保志诉被告王玉海、被告李章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敬保志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保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审判员  温雷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