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贵从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贵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4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贵某某驾驶湘07-C34**拖拉机在S306线鼎城区周家店镇樊溪桥头左转弯时,没有注意到相对方向直行的被害人涂某某驾驶搭乘鲁某某的湘J91V**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涂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贵某某主动打电话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警察大队(2013)第00152号道路交通���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2013)第884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领取赔偿款的领条及对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贵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