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偃法执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洛阳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石梯矿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偃法执字第009号洛阳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川县石梯矿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偃缑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阳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2)偃缑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