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7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顾运龙与顾运龙、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顾运龙,安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70066-2号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法定代表人周范,职务行长。被告顾运龙。被告安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顾运龙、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6元,减半收取40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