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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某某,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心代理审判员  庞俊洁人民陪审员  陈善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聪滨-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