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2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2549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楼06室。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升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发现豆网公司在其经营的豆瓣网(网址为www.douban.com和www.douban.fm)上提供了许巍演唱的《时光.漫步》专辑中10首歌曲《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一天》、《礼物》、《漫步》、《星空》、《夏日的风》、《平淡》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权者权归我公司所有,豆网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豆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费用5300元。豆网公司答辩称:第一,即使步升公司在涉案作品发行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但鉴于作品发行时间远早于本案证据保全时间,亦无法确定其权利是否到期。第二,我公司与步升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无主观上的恶意,步升公司主张的高额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远高出行业行情,无任何法律依据。第三,步升公司在证据保全公证中采用“嗅探插件”对相关歌曲进行了下载,而我公司豆瓣FM栏目仅能提供音乐在线播放服务并不提供音乐下载服务,上述插件所下载的作品来源不是豆瓣网,无证据证明我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在线播放,该公证因过程违法而无效。第四,步升公司提供的作品权利光盘ISRC码和条形码与其证据保全的我公司网站页面的涉案专辑信息不一致,步升公司无权就相关音乐作品主张权利。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步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许巍演唱的音乐专辑《时光.漫步》,专辑封底显示有“eqoac(○,P)&eqoac(○,C)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条形码显示数据为“9787798983951”,ISRC数据为“CN-F18-11-566-00/A.J6”。该专辑中包含有涉案《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一天》、《礼物》、《漫步》、《星空》、《夏日的风》、《平淡》10首歌曲。网址为www.douban.com豆瓣网由豆网公司经营。该网站下有豆瓣音乐(music.douban.com)、豆瓣FM(douban.fm)等频道。在豆瓣网豆瓣音乐频道下能够找到涉案音乐专辑的图标、简介等信息以及全部10首歌曲的曲目列表。信息显示专辑条形码数据为“9787798901856”,ISRC码为“CNA260645100”。豆网公司主张上述曲目信息均由网友提供,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在曲目列表中将前述歌曲全部选中后,进入豆瓣FM频道下可以实现上述歌曲的播放。在播放过程中,启动预先安装的名为“视频广告屏蔽+嗅探+下载(3合1)超强绿色纯净版”的软件(简称“嗅探软件”),可以呈现MP3格式的当前影音资源文件信息及复制、播放、下载等按钮,点击下载按钮,弹出下载页面,页面网址包含有“…douban.com…”的字段,通过此操作可实现对涉案10首歌曲相关音频文件的下载。豆网公司否认下载歌曲与步升公司主张权利歌曲音源的一致性,但未能说明两者存在的差异、未提出相反证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前述嗅探软件系从googlechrome浏览器自带“Chrome网上应用店”中查找并添加安装,该软件简介称“屏蔽优酷、土豆、酷6、新浪、搜狐、网易、cntv、pplive、QQ视频、56网、奇艺、乐视、凤凰网、风云直播……等视频网站的视频前广告,更多网站正在陆续添加中……。并且提供视频地址嗅探、下载等功能。”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21日,步升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嗅探软件的查找安装及涉案歌曲的查找、播放及下载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包含其他音乐专辑在内,步升公司为此公证共支付公证费5700元。另查,步升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差旅费若干。以上事实,有正版专辑光盘、(2013)沪徐证经字第6636号、6637号、666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步升公司系涉案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豆网公司所称授权期限问题,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步升公司在证据公证保全过程中对嗅探软件的使用,本院认为,首先,嗅探软件作为第三方软件,既非步升公司仅针对豆网公司研发提供,也非仅能运行于豆瓣网环境下,故该软件本身有一定的客观性;其次步升公司所指称豆网公司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歌曲的在线播放行为,步升公司公证过程中对于嗅探软件的使用所反映的是通过下载的方式固定豆瓣网相关频道在线播放相关歌曲的事实,而非下载功能本身;最后,通过嗅探软件下载相关音源文件的过程中,下载页面网址包含有“…douban.com…”的字段,同时豆网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嗅探软件所下载的歌曲来源于豆瓣网服务器之外,故此可知相关音源文件存在于豆瓣网服务器中。故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公证过程中通过嗅探软件自豆瓣网所下载的歌曲即豆瓣网在线播放的歌曲。关于豆网公司否认公证保全的歌曲与步升公司主张权利歌曲存在一致性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一方面,豆瓣网豆瓣音乐频道内有关音乐专辑条形码、ISRC码等信息与步升公司提供正版专辑上相关信息差异的存在无法推论出豆瓣FM频道下所播放歌曲内容与步升公司主张权利歌曲不一致的结论;另一方面,豆网公司虽对歌曲音源一致性提出异议,但未能说明两者存在的差异、未提出相反证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豆网公司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豆网公司在其运营的豆瓣网豆瓣FM频道下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犯了步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步升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制品的发行时间、市场影响力、豆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关于步升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差旅费损失,本院将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情况考虑合理性及必要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豆瓣网提供涉案十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千元;三、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二千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