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钱军海与顾峰、任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海,顾峰,任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584号原告钱军海,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毅、倪一华(受钱军海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峰,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任红,女,1975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海与被告顾峰、任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海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军海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军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