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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东海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东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邱东海,男,1947年9月5日生。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邱东海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东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冬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