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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与赵喜梅、陈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天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平,赵喜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负责人周伟华,该行行长。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丹阳市天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国平,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喜梅,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市支行与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天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平、赵喜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仍不能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华震审判员  姜玲审判员  谢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