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长庆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庆,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2011年3月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8月5日释放。2013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庆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7月21日至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王长庆虚构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公司负责劳保和福利的科长的身份,通过高×一和钟××,谎称可以从王××处为大庆石油管理局采购茶叶,以给领导送礼、交合同保证金、索要好处费、为其交话费、为其结账单、为其支付旅游费用等为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春天宾馆、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市场吉云门市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区农业银行、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市场、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购物中心、山东省诸城市交通银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小区、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邮政储蓄等地先后分二十一次骗取王××现金人民币382,100元,礼品和其他费用价值人民币204,431元,共计人民币586,531元。2、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长庆虚构大庆石油管理局负责物资管理的领导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葛×一的侄子葛×二办理工作,以需要好处费为由,分别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市场建设银行门前、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广场排球场、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小区先后分四次骗取葛×一人民币65,000元。3、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长庆虚构大庆油田管理局计划处领导的身份,谎称可以给韦××发工程,以买车跑工程和帮助其运作承包工程一事为由,分别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百大商场对面建设银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交通银行、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院内、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园桥附近、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小区先后分五次骗取韦××人民币190,000元。4、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王长庆虚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矿区事业部计划材料科科长的身份,谎称可以给李××发工程,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分别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鹅公鹅婆饭店门前、大庆市让胡路区卧里屯交通银行、大庆市政府广场门前、大庆市让胡路区登峰家园先后分四次骗取李××人民币232,500元。5、2013年9月,被告人王长庆虚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司机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张×的女儿郑晨办理油田招工,以办事送礼为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医院对面的龙江银行前骗取张×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长庆诈骗作案五次,诈骗数额总价值人民币1,094,031元。被告人王长庆于2013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长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计划表、存款回单、账单、物资合同、供货合同、手续费收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存款凭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证明、释放证明等;证人高×一、钟××、范××、高×二、刘××、孙×、于××、路×证言;被害人李××、韦××、张×、葛×一、王××陈述;被告人王长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长庆犯有诈骗罪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长庆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到如下情节:1、被告人王长庆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王长庆系累犯。根据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长庆处以刑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长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彪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人民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