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4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