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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中商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姚亚辰与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朱满荣、孙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辰,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朱满荣,孙云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商初字第0173号原告姚亚辰。委托代理人吴银书,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北路719号。法定代表人朱满荣,董事长。被告朱满荣。被告孙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亚辰与被告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朱满荣、孙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亚辰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朱满荣、孙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亚辰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朱满荣、孙云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亚辰撤回对被告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朱满荣、孙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为28650元,由原告姚亚辰负担。审 判 长  陈茂林审 判 员  沈大祥人民陪审员  彭秋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希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