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谭德福与田长江、王金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福,田长江,王金月,田俊华,王宇阳,龙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谭德福。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长江。被告王金月。被告田俊华。被告王宇阳。被告龙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福与被告田长江、王金月、田俊华、王宇阳、龙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田长江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潘国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