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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长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浩杰与白振海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杰,白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长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浩杰,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振海,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王浩杰申请执行白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浩杰于2014年4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白振海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归还原告王浩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1年9月2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月息按1分2厘计算。本院于2014年4月17立案执行,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白振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振海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振海于2014年5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浩杰借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浩杰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浩杰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案件受理费637.5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白振海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白振海已于2014年5月19日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王浩杰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