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庆东、班璇申请执行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东、班璇,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东、班璇被执行人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际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庆东、班璇申请执行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庆东、班璇支付违约金3622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同时查明,本院于2012年7月11立案受理王琦等人申请执行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账号为xxxx存款340.75元、账号为xxxx存款350788.34元,于2013年1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保证金帐户2669152.19元,并于2012年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人民西路3号xxxx等房产。同时查明,上述本院查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中,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的帐户系保证金帐户,因保证期限未届满,本院无法采取扣划措施;另上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先前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另查明,本院自2009年9月起陆续立案受理李均锐、黎雪娟等人申请南宁市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50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申请执行标的共94189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已被本院查控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已查明的财产现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