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汪建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建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1429号罪犯汪建明,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曾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00八年八月、二0一二年四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汪建明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建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