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程四清、任定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四清,任定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390号申请人程四清。申请人任定庚。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程四清、任定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午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四清、任定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13日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依法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任定庚的治疗等费用合计1028元由程四清全额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程四清、任定庚于2014年4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