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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马某、龙某、王某丙、王某丁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马某,龙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某甲,男,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王某乙,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马某,男,195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龙某,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王某丙,女,196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原告王某丁,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陈某,男,51岁,汉族,住唐县南店头乡礼泉村,身份证号132427************,电话1393221****。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马某、龙某、王某丙、王某丁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丙、马某、龙某、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阴历2月份,六原告跟随唐县礼泉村的陈某去山西朔州打工,临近秋收时,六原告陆续回家收秋。被告仅给付了小部分工资,并保证回家后付清剩余的工资。但是,之后我们向被告多次讨要工资,被告一直拖欠不给。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陈某通过别人介绍找到六原告,让六原告去山西省朔州打工,被告陈某当场承诺:不管男女每人一天100元,一季一开清,工资由陈某发。六原告在支取一部分工资款后,被告分别给六原告打了工资欠条。工资欠条上分别写明:欠王某甲工资款2000元、欠王某丙工资款1700元、欠马某工资款3040元、欠龙某工资款3000元、欠王某丙工资款2100元、欠王某丁工资款1900元。之后,被告陈某一直不给付剩余的工资款。以上事实,有六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条(已经提交复印件)、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六原告工资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六原告诉请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给付原告王某甲工资款2000元、给付原告王某乙工资款1700元、给付原告马某工资款3040元、给付原告龙某工资款3000元、给付原告王某丙工资款2100元、给付原告王某丁工资款1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