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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华,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512号原告徐文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狮子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3600100629。负责人王柏萍。被告史金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华诉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华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华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徐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