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华,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512号原告徐文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狮子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3600100629。负责人王柏萍。被告史金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华诉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华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华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世纪园林花木基地、史金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徐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