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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许红军、匡爱军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红军,匡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海波,男,该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许红军,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匡爱军,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系许红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的对许红军、匡爱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益资计生征字(2012)第1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魏少敏审 判 员  陈 亮审 判 员  李劲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