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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耀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张耀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938号原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耀民。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力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