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曹莹与南京盛世婴典商贸有限公司、周瑾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莹,南京盛世婴典商贸有限公司,周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曹莹,女,1979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南京盛世婴典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1503、1505室。法定代表人周瑾,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瑾,女,1977年4月30日生。曹莹与南京盛世婴典商贸有限公司、周瑾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曹莹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且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在银行系统未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南京盛世婴典商贸有限公司(原南京开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依法登记查封。在南京市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瑾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在南京市未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上门查找也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现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刘浩东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欣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