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诉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宋祖兵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良,宋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59号申请人陈国良。法定代理人陈金刚。委托代理人杜云。被申请人宋祖兵。担保人张新华。担保人刘亭亭。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陈国良诉被申请人宋祖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祖兵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城市花园x幢xx单元xxx室房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沭阳支公司西侧纵观天下都城x幢xx号商铺和xxx号商铺予以保全。同时提供张新华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城市枫林x幢xx单元xxx室住宅房屋(面积:94.34平方米)、刘亭亭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天下景城x幢xx单元xxx室住宅房屋(面积:81.8平方米)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宋祖兵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城市花园x幢xx单元xxx室房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沭阳支公司西侧纵观天下都城x幢xx号商铺和xxx号商铺予以查封。2、对担保人张新华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城市枫林x幢xx单元xxx室住宅房屋(面积:94.34平方米)及担保人刘亭亭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天下景城x幢xx单元xxx室住宅房屋(面积:81.8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