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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某某银行。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