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25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阴志赢、周俊龙与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志赢,周俊龙,山东肥城精制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2505-1号申请执行人:阴志赢,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周俊龙,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肥城精制盐厂。申请执行人阴志赢、周俊龙与被执行人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泰民四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阴志赢、周俊龙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