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荣堂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终字第128号原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堂,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电工,住福建省福安市。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0日、2002年3月29日、2003年5月8日、2008年5月7日、2012年2月15日分别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荣堂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荣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荣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荣堂依法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荣堂撤回上诉。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史玲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法条: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