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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雷雪雅、苗淼与强文生、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雪雅,苗淼,强文生,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雷雪雅,女,1955年4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淼,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强文生,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称大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华,系该公司执行经理。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强文生、大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雷雪雅、苗淼偿付案件款2775000元及借款本金1790000元的逾期利息171750元(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29500元,逾期则继续加算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案外人孙东平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案外人孙东平提出的再审理由成立,应当提起再审。故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子长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薛海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源:百度“”